(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