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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