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杭州余杭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杭州余杭马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572号原告:王军伟。被告:杭州余杭马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伟诉被告杭州余杭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伟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其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