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胡敬海、韩林富等与郑三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敬海,韩林富,江仁贵,郑三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敬海,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林富,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仁贵,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胡敬海、韩林富、江仁贵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三荣,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敬海、韩林富、江仁贵因与被上诉人郑三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 静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