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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包春兰与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兰,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包春兰,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忠高,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集中区16号。法定代表人:于增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兰与被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春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春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春兰负担。审  判  员  杨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