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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施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麒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