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X与被告任X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任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郝X,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X,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与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