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X与被告任X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任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郝X,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X,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与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