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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井全与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全,高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李井全,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高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全与被告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井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