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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海斌申请执行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斌,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斌,男,198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稀土高新区。被执行人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本院在执行(2015)包开执字第235号吴海斌申请执行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扣回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终结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包民二终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