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眭才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32元,由原告沙湾县天维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