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俊红与张建军、贺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红,张建军,贺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红,男,1951年3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芳芳,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吴俊红与张建军、贺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张建军、贺芳芳偿还原告吴俊红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被告贺芳芳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00元由被告张建军承担。申请人吴俊红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我院于2015年6月10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于二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建军一次性支付吴俊红本金及其利息22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共计22550元。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军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