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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端传文与王关海、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端传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林。被告王关海。被告鲁霞美。原告端传文与被告王关海、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法由审判员吕小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佳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支付材料款为由,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还款期限届至,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约定二个月内归还的事实。证据2、银行交易单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份取过一笔款项10万元,用于支付给被告王关海借款的事实。证据3、婚姻登记记录档案证明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王关海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于支付材料款,借款于二个月内归还,同时,备注有:“我已现金拿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关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王关海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向原告归还本金,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诉称基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王关海的金额已经超出了夫妻一方家事代理的范围。被告王关海若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外负债,应当与被告鲁霞美协商一致并取得一致意见。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王关海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注意其配偶是否由共同举债的合意。除非具有足够的表象反映可以令原告相信被告王关海已经与其配偶达成一致意见,或其配偶亦由举债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鲁霞美对被告王关海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关海归还原告端传文借款人民币9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端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王关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金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