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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昭军与黄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昭军,黄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9号原告黄昭军。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黄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昭军与被告黄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程云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卡号:62303611070********)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依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程云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卡号:62×××45)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荣辉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福星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2015)永执保字第9号我院受理原告黄昭军与被告黄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贵单位对被告黄程云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存款户名:黄程云开户银行:帐号:6230361107007887345存款种类:冻结存款金额:40000元。附:(2015)永执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批准人经办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永执保字第9号我院受理原告黄昭军与被告黄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贵单位对被告黄程云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存款户名:黄程云开户银行:帐号:6230361107007887345存款种类:冻结存款金额:40000元。附:(2015)永执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八月十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2015)永执保字第9号我院受理原告黄昭军与被告黄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请贵单位对被告李玉兰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存款户名:黄程云开户银行:帐号:6230361107007887345存款种类:冻结存款金额:40000元。附:(2015)永执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批准人经办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