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栖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乔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慕淑琴,乔炳科,林志建,乔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负责人王建波,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慕淑琴。被执行人乔炳科。被执行人林志建。被执行人乔玉文。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乔永胜、慕淑琴、乔炳科、林志建、乔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永胜、慕淑琴、乔炳科、林志建、乔玉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