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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京哲诉尹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京哲,尹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胡京哲,男,1985年8月15日生。被告尹长清,男,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京哲诉被告尹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京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伟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