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京哲诉尹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京哲,尹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胡京哲,男,1985年8月15日生。被告尹长清,男,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京哲诉被告尹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京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伟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