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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小微、张竞尤与罗海杰、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微,张竞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姜华,罗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215号原告李小微,女,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张竞尤,女,2010年12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张成喜,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珲春街中凯华庭四楼。被告姜华,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罗海杰,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微、张竞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姜华、罗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微、张竞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微、张竞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微、张竞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0元,返还原告541.50元,原告自行负担541.50元。邮寄送达费144.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