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546、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志辉、张红旗与宋中圣、施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辉,张红旗,宋中圣,施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46、1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辉。申请执行人张红旗。被执行人宋中圣。被执行人施玉萍。陈志辉与宋中圣、施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未预交)。张红旗与宋中圣、施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利息1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958元(未预交)。上述两案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施玉萍名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大南新村10幢303室的房产一处,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