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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红卫与卢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卫,卢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卫。被执行人卢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卫与被执行人卢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793.65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5793.65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