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红卫与卢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卫,卢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卫。被执行人卢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卫与被执行人卢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793.65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5793.65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