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兰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珍,汪森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王兰珍,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汪森陶,男,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四村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珍与被告汪森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兰珍于2015年8月1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