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马骏、蒋中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8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骏。被告蒋中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马骏、蒋中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骏、蒋中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莹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