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保字第18-1号申请人: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层14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亮、马坡,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凤城路2号-西2。法定代表人:张喜峰。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人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财产保全由申请人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3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龙腾跃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朱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