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友培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培,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黄友培,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8614。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第五层写字楼A区。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27。系该××法务。委托代理人黄美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129。系该××行政经理。原告黄友培诉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友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月、黄美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案中,原告诉被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2600元。在香洲区法院驳回起诉后,原告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香洲区法院继续审理。后来,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去香洲法院提交证据,并不是撤诉,但当时因为原告同时就经济赔偿金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后工作人员称由再审一并处理较好,因此,原告对该案撤诉并非原告本意,现在原告要求收回撤诉,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双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2600元。经查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及加班工资等。后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并提起(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一案的诉讼,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后原告对(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并在上诉中称:“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应支付赔偿金,一审时黄友培曾提出过,但立案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让黄友培把赔偿金这一项划掉,现在坚持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经济赔偿金是一审中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审处并无不当”,并判决维持(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案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300元等。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2014年7月14日,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后仲裁委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称“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到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也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裁决结果,现在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根据一事不再审原则,本委不予受理。”随后,原告提起(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案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2600元。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虽然原告曾经就经济赔偿金申请过劳动仲裁,且原告在2014年间也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但原告提起诉讼后又申请了撤诉,故原告现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过了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期限。因此,现原告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友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