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寿国与呼图壁县华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杨寿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天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53074-7。法定代表人:徐启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寿国借款本息合计192500元、诉讼费用2297元。本案申请标的19479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4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因其它案件已将呼图壁县房地产管理所将被执行人的生产厂房在呼图壁县房地产管理所予以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峰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因其它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