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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魏某某,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姚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朋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