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笑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