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寇心田诉沈阳市佛教协会、沈阳市沈北石佛寺、周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心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寇心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寇杰,男,汉族。上诉人寇心田因起诉沈阳市佛教协会、沈阳市沈北石佛寺、周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5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裁定,受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寇心田与被起诉人沈阳市���教协会、沈阳市沈北石佛寺、周伟因合同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该纠纷系宗教内部事务为由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