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患有重度阳痿,无法过夫妻生活,无法生育,对此经常争吵,感情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之间有感情。其病情并不是向原告说的这么严重,医生说只要通过适当的治疗就可以生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现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彼此缺乏沟通,导致矛盾发生,若被告与原告能自我克制、互相沟通、化解前嫌,两人之间的感情裂痕尚有弥合之余地。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