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与被告张小菊、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张小菊,刘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喜,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菊,男,汉族,现年42岁。被告刘建兵,男,汉族,现年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与被告张小菊、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刘喜承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卢素军人民陪审员 宋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