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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与被告张小菊、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张小菊,刘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喜,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菊,男,汉族,现年42岁。被告刘建兵,男,汉族,现年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与被告张小菊、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刘喜承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卢素军人民陪审员  宋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