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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娇与罗某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码XXXXX,现关押在四会监狱。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42号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罗XX价值人民币75540.53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桂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丘达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