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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彭加兴、高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彭加兴,高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代表人陈建宏。委托代理人詹成根、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加兴,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高倩,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彭加兴、高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