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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80-1号被告人孙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应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5年6月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孙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二千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孙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