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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真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上海真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健樑。委托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真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泗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保证金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真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上海真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