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春与被告庄连喜、赵长娥、杨明义、苏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春,庄连喜,赵长娥,杨明义,苏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9-1号原告赵艳春。被告庄连喜。被告赵长娥。被告杨明义。被告苏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春与被告庄连喜、赵长娥、杨明义、苏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00,合计人民币4920.00,由原告赵艳春负担。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