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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仙如、莫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仙如,莫云芳,陈雪友,陆英,吴荣表,朱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孙红英。被执行人王仙如。被执行人莫云芳。被执行人陈雪友。被执行人陆英。被执行人吴荣表。被执行人朱幼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雪友、吴荣表、朱幼芳、莫云芳、王仙如、陆英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雪友、吴荣表、朱幼芳、莫云芳、王仙如、陆英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