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某某补偿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0)珠民一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7)珠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而本院已于2008年4月29日依据本院(2007)珠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衡阳市产权处将位于本市某门面的登记在崔某某名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回转,撤销崔某某名下位于本市珠晖区某门面的产权证,并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或其指定人林某某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某门面的产权证,并将该门面的产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