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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修祥、张云阁与被执行人马文福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祥,张云阁,马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修祥、张云阁被执行人:马文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修祥、张云阁与被执行人马文福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福已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