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明翠、盛传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明翠,盛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胡明翠,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盛传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5年8月6受理了申请人胡明翠、盛传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明翠、盛传林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经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盛传林车辆损失费13600元,胡明翠车辆损失费1920元,共计15520元。按责承担盛传林承担70%,计8064元;胡明翠承担30%,计3456元。双方互相一次性付清;二、此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