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旺土与王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旺土,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01号申请人邹旺土,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王毅,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旺土与被执行人王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