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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韦宗良与卢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宗良,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韦宗良。被执行人卢成。本院在执行韦宗良申请执行卢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李 勇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