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马志永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符合立案条件是,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