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贵生与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贾贵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泾水园19-4-301号。法定代表人魏如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贵生。上诉人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瀛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