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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玉与广州购书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刘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宜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已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刘玉送达于2015年8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的传票。原告刘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后收取4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洁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