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成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天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成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执字第23号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赵子涛,局长。被申请人山东天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成酒店,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成刚,总经理。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人社监罚字(2014)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6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申请人所在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地域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