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54号申请人: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林。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13×××86账户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20×××26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以1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13×××86账户资金(以人民币15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20×××26账户资金(以人民币15万元为限);上述一、二项总冻结金额超过15万元部分,将及时予以解除冻解。三、立即查封申请人马鞍山市秋林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皖E×××××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