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毕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毕某。被执行人:周某。毕某申请执行周某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4800元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方宝祥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