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岳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岳某某,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704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岳某某。被申请人:颜某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岳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的位于保定市丽景蓝湾B区1号楼2单元3004室的房产一套保全。申请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悦)以其名下天香街6号星光佳园1-3-102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O200505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的位于保定市丽景蓝湾B区1号楼2单元3004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悦)名下天香街6号星光佳园1-3-102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O200505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