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秋芬与何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白秋芬。被执行人何朋。申请执行人白秋芬与被执行人何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