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秋芬与何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白秋芬。被执行人何朋。申请执行人白秋芬与被执行人何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