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丁晓娜,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家扬。被执行人陈贤,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陈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贤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1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316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贤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因疾病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其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