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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莉萍与张丽丽、叶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莉萍,张丽丽,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331-2号申请执行人林莉萍。被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叶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莉萍与被执行人张丽丽、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叶胜名下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叶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并已扣划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叶胜所有的在乐清市新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20%股东权益及被执行人叶胜所有的在乐清市新世界商务宾馆的10%股东权益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丽丽已被本院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丽丽、叶胜尚欠申请执行人林莉萍执行款3795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林莉萍发现被执行人张丽丽、叶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