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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李时金,陈三秀,李进,李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水务局亲水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启顺,董事长。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152号。法定代表人李时金,总经理。被告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152号。法定代表人李时金,总经理。被告李时金。被告陈三秀。被告李进。被告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李时金、陈三秀、李进、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52元,减半收取6776元,由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