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魏某某75元。审 判 长 梁建江人民陪审员 曹传磊人民陪审员 张恒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