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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魏某某75元。审 判 长  梁建江人民陪审员  曹传磊人民陪审员  张恒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雨 关注公众号“”